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会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一 凡委员会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二 委员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修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 会费的收、支情况,受社会团体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 四 会费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征收本年度会费。 五 会费标准: 1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1500元/年。 2 其他会员单位:1000元/年。 六 会费的管理 1 收取的会费必须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2 会费的10%作为协会管理费,每年一季度上交协会秘书处。 3 会费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项管理,开支由主任委员批准,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财务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4 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用于与委员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七 本办法经2004年1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 本办法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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