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 第二条 委员会遵照《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向协会负责,接受协会的监督,接受协会和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工程机械行业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教学等单位及标准化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标准化活动,提高行业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工作任务是: 1 对行业的标准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协助其制定本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协助其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组织会员及专家参与本行业各级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贯彻工作;组织会员及专家参加有关国际和地区性的标准化会议和技术交流,参与国际标准的提出、审议等工作;组织会 员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3 接受有关标准化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监督和检查本行业贯彻标准的情况,协助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协助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 4 跟踪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资料;为会员单位的产品升级、产品质检以及许可证取证等提供标准化服务; 5 组织国家的标准化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举办各种标准化学习班、培训班.提高行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水平; 6 出版委员会刊物及其他标准资料; 7 承担协会、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发展个人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属于本行业生产制造、科研设计、维修使用、教学检测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拥护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在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协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即为会员单位。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人员与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3 优先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4 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实施措施及各项活动和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 维护委员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3 按时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有关活动,及时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主 动提供本单位有关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对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和有关情况;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根据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2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负责人; 3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连选或连聘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协会和上届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聘任。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主任委员会议的组成人员。主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 2 组织贯彻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并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审批有关开支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赞助、捐赠; 3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专业会议费用。 2 编辑、发送出版刊物及其他标准化资料的费用。 3 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 4 向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交纳管理费。 5 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七条 委员会按协会的章程和委员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经费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项管理,开支由主任委员审批,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2004年1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报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会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 |